企业是否可以延长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问:我公司新购置的机器设备,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可按10年计提折旧,但我公司考虑到企业盈利水平等因素后,决定按14年计提折旧,这样处理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答:你公司新购置的机器设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计算折旧最低年限为10年,但是企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本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为14年。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并根据科技发展、环境及其他因素,选择合理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按照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作为计提折旧的依据。同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送有关各方备案,并备置于企业所在地,以供投资者等有关各方查阅。企业已经确定并对外报送,或备置于企业所在地的有关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折旧方法等,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仍然应当按照上述程序,经批准后报送有关各方备案,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这样就出现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折旧年限为10年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企业可以合理地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14年的不同。按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这种情况属于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的暂时性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财会〔2006〕3号)第三章第七条规定: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未作为资产和负债确认的项目,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的,该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也属于暂时性差异。按照暂时性差异对未来期间应税金额的影响,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第三章第八条规定: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应税金额的暂时性差异。
你公司的做法属于“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如你公司新购置的机器设备原值140万,企业按14年提取折旧,一年折旧10万元,就有10万元计入当期成本。税法规定按10年直线折旧,一年折旧14万元,这样在前10年,计入企业成本的折旧是100万元,按税法规定可以抵140万元的应纳税所得。假如没有其他因素影响,企业的利润会比应该缴税的利润多40万,会计分录上要计入“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后4年还债。因为在后4年,企业还要继续折旧40万,按税法规定已经不需要折旧了,所以,后4年要调增应税所得额。这就是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因此,你公司所确定的与税法不同的折旧年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后,报告所在地税务机关备案,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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