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
1.从事下列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
(1)机械制造、电子工业
(2)能源工业(不含开采石油、开然气);
(3)治金、化学、建材工业;
(4)轻工、纺织、包装工业;
(5)医疗器械、制药工业;
(6)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水利业;
(7)建筑业(包括专门从事为开发土地、建筑房屋而进行平整土地业务);
(8)交通运输业(不含客运);包括从事搬家、搬运业务 (除从事函件、物品、传递业务外);
(9)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地质普查、产业信息咨询和生产设备、精密仪器维修业务(生产设备、精密仪器维修不包括车辆、电器、计算机监视系统和普通仪器仪表的维修)。
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是指:
(1)从事 建筑、安装、装配工程设计和为工程项目提供劳务;
(2)从事饲养、养殖、种植业、饲养禽、畜、犬、猫;
(3)从事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开发;
(4)用自有的运输工具和储藏设施直接为客户提供仓储、运输业务;
以税务实践的标准,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是从事生产、加工业务的企业,或者专门或者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劳务咨询等企业,单纯的委托外单位加工,然后收回加工成品对外销售的业务应不属于生产性业务,该等外商投资企业也不应认定为属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业务如何享受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 “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所限定的经营范围无生产性业务的,无论其实际经营活动中,生产性业务的比重多大,均不得作为生产性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以及第二条“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所限定的经营范围兼有生产性业务和非生产性业务的,或者营业执照所限定的经营范围仅有生产性业务,但其实际也从事非生产性业务的,可按以下办法确定其所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在税法第八条规定的从企业开始获利年度起计算的减免税期限内,兼营性外商投资企业可在其生产性经营收入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的年度,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享受该年度相应的免、减税待遇;其在生产性经营收入未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的年度,不得享受该年度相应的免、减税优惠待遇”之规定,是否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首先应当以其营业执照涵盖之经营范围内是否具备生产性业务为依据。若无生产性业务的,则该外商投资企业均不能享受生产性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而若其经营范围内有生产性业务的,则以其生产性业务收入占全部业务收入是否超过50%为标准,超过50%,即可享受生产性企业的税收优惠。反之,则不能享受生产性企业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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