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报关出口后应何时申办退(免)税手续
问:出口货物报关出口后,应该何时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手续?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第三条规定: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
对中标机电产品和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等其他视同出口的货物,应自购买产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之日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
2004年5月31日前报关出口货物的申报日期,截止到2004年9月30日。
出口企业如何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时须持以下各种证件、文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校核后退还企业,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留市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备案。
1、已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3、国家税务局税务登记证(副本)。
4、海关签发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
5、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6、公司章程。
7、法人身份证和办税员身份证。
8、办税员一寸相片三张。
9、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表及对应的资格证书。
10、各商业银行出具的出口退税专户开户证明。
出口企业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应持上述1-8项要求的证件及资料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出口企业备齐以上资料后,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外贸企业直接到市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办理,生产企业须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送主管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加具意见后再送市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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