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开设诊所如何计征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78号)第一条规定:“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以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卫生院、医院等医疗机构形式从事疾病诊断、治疗及售药等服务活动,应当以该医疗机构取得的所得,作为个人的应纳税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自行连续从事医疗服务活动,不管是否有经营场所,其取得与医疗服务活动相关的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
第四条规定:“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而取得许可证(执照)的个人,应当在领取执照后30日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而自行开业的个人,应当自开始医疗服务活动后30日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甲是今年刚开业的个体诊所业主。开业前,甲向卫生局咨询了医疗卫生机构的税收政策,卫生局告诉甲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款。所以,在营业后,甲就未对收入进行申报。日前,税务稽查人员对诊所进行了检查,责令甲限期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体诊所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个体诊所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明确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据此,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78号),明确规定个人开办个体诊所取得医疗服务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甲所了解到的“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是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第一条规定的。财税42号文件主要适用于原城镇医疗体制改革过程中,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非营利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包括个体行医人员所办诊所,尽管实际工作中一些基层卫生部门认定非营利机构存在随意性较大现象,但不应据此减免个体诊所的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机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9号)第四条规定,“个人投资或个人合伙投资开设医院(诊所)而取得的收入,应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税务稽查人员对甲开办诊所未按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行为,责令限期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处罚是有法律依据的。甲应在限期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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