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业户在异地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应在何处申报纳税?
答: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证明),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持有证明而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及国税发[1995]087号通知,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需要向购货方开具专用发票的,回原地补开。
固定业户如何确定增值税纳税地点?
答: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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