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农产品进项税额是否需要对收购价换算成不含税收入
问:收购农产品进项税额是否需要对收购价换算成不含税收入?
答:根据财税[2002]12号规定,购进农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买价和11%的扣除率(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2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2017-7-1取消13%税率,并入11%。)计算,所指买价,即是收购凭证或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在计算进项税额时不需要再换算成不含税价。
一般纳税人购进已税农产品——凭票抵扣进项税额11%
1.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法定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11%);
2.取得小规模纳税人主管税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专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例如】超市(一般纳税人)从果品公司(小规模纳税人)购进水果后销售,取得税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销售额×11%
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11%、13%)
1、按11%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进免税农产品,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例如】超市(一般纳税人)从果园购进水果后销售,进项税额=购进水果的买价×11%
2.按13%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例如】食品加工企业(一般纳税人)从果园购进水果加工生产果汁,进项税额=购进水果的买价×13%
【提示1】正确使用11%或13%,要区分农产品来源和用途:
农产品来源 用途 进项税额
已税 直接销售 11%(税率)
连续加工 11%(税率)
免税 直接销售 11%(扣除率)
连续加工 13%(扣除率)
【提示2】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否则从低扣税(11%)。
某食品厂(一般纳税人)2017年10月从养鸡场购进家禽加工熟食制品,取得销售发票上注明是销售额50000元;支付运费,取得运输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运费2000元。
要求:计算食品厂的进项税额和采购成本。
进项税额=50000×13%+2000×11%=6720(元)
采购成本=50000×87%+2000=45500(元)
收购农产品进项税额是否需要对收购价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对于收购农产品进项税额是否需要对收购价换算成不含税收入,以上内容都有讲到了;大家可以看一看,要是还有不懂的地方可以来会计学堂网站进行提问!希望小编以上的资料对大家理解这个问题有所启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