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拍卖小汽车应如何纳税
我公司受农行委托拍卖一批小汽车,并按拍卖金额的5%收取手续费。请问我公司应如何纳税?
答:根据《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的规定:
一、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你公司受托拍卖汽车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应按拍卖取得全部价款4%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二、对拍卖行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征收增值税。你公司向农行收取的手续费收入应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拍卖行向委托方收取的佣金或拍卖费用,应当按“经纪代理服务”(适用税率6%)征收增值税。
拍卖收入的增值税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040号)第一条规定,拍卖货物属免税货物范围的,经拍卖行所在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笔者注:以后已改为备案),可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罚没物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69号)第一条规定,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属于一般商业部门经营的商品,具备拍卖条件的,由执罚部门或单位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公开拍卖。其拍卖收入作为罚没收入由执罚部门和单位如数上缴财政,不予征税。根据此项规定,拍卖收入中的佣金是拍卖行的收入,是不上缴财政的收入,应当不属于免税的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增值税优惠政策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8号)规定,纳税人享受拍卖行拍卖免税货物免征增值税的,其涉及的税收审核、审批工作程序取消,改为备案管理。纳税人应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首个纳税申报期内,将备案材料作为申报资料的一部分,一并提交主管税务机关。每一个纳税期内,拍卖行发生拍卖免税货物业务,均应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履行免税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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