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是否需按月办理免抵退税

2019-05-19 09:37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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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为鼓励企业走出去,在国际上与其他企业更好的竞争,在企业出口环节,退还产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使得企业轻装上阵,更有比拼优势。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实行免抵退税,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是否需按月办理免抵退税?

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是否需按月办理免抵退税

问: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是否需按月办理免抵退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第八条规定,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除下面两种情况外,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发生的应退税额,不实行按月退税的办法,而是采取结转下期继续抵顶其内销货物应纳税额。12个月后,如该企业属于小型出口企业,则按本通知第九条有关小型出口企业的规定执行;如该企业属于小型出口企业以外的企业,则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

一、注册开业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小型出口企业除外),经地市税务机关核实确有生产能力并无偷税行为及走私、逃套汇等违法行为的,可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

二、新成立的内外销销售额之和超过500万元(含)人民币,且外销销售额占其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超过50%(含)的生产企业,如在自成立之日起12个月内不办理退税确有困难的,在从严掌握的基础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

 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是否需按月办理免抵退税

该《通知》第九条规定,对财税〔2002〕7号文件第八条规定的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小型出口企业在年度中间发生的应退税额,不实行按月退税的办法,而是采取结转下期继续抵顶其内销货物应纳税额,年底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一次性办理退税的办法。小型出口企业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根据企业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内外销销售额之和在2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5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下的幅度内,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际情况确定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的标准。

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是否需按月办理免抵退税?本文主要讲的是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如何办理出口退税核算以及如何进行记录,遇到这个问题的同学可以看看老师上述整理的资料。过程中如果有什么其他的问题或者想法,欢迎大家来会计学堂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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