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会计资料被盗可否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申报
问:某企业因会计资料被盗可否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申报?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1.特殊困难的主要内容:一是因不可抗力;二是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2.审批权限: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方为有效。
3.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同一笔税款不得滚动审批。
4.批准延期内免予加收滞纳金。
税收滞纳金征收制度
1.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计算:滞纳金=滞纳税款×滞纳天数×0.5‰
3.滞纳天数: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纳税人的税款征收制度
1.适用对象: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
2.执行程序:
(1)核定应纳税额。
(2)责令缴纳。
(3)扣押商品、货物。
(4)解除扣押或者拍卖、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
(5)抵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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