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租车接送顾客运输发票能否抵扣?
问:我公司注册地在上海,为百货公司。为吸引顾客,我公司与汽车租赁公司签订了巴士(统一为客车)运输协议,由租赁公司提供客车并配备司机接送顾客到我公司购物。租赁公司就该项业务向我公司提供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公司能否按照11%的税率抵扣进项税金?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第二十四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四)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汽车旅客运输规则》第二条规定,凡从事营业性班车客运、旅游客运、出租车客运、包车客运、行包运输、客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旅客,均须遵守本规则。
依据上述规定,试点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租车接送员工的进项税不能抵扣?
一家贸易公司,由于开展营业活动需要交通工具,为了方便及节约时间,向租车公司租了8台车供员工使用,租车公司提供车辆及司机,对方按交通运输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租车公司开具的发票,是否属于接受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进项税金可否抵扣?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第一条规定,交通运输业指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陆路运输服务,指通过陆路(地上或者地下)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包括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及其他陆路运输,暂不包括铁路运输。
根据上述规定,该租车公司提供车辆及司机,租车公司属于提供陆路运输服务。
财税[2013]37号文件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租车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
商场租车接送顾客运输发票能否抵扣?上文小编介绍了这个是不能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税不能从销项税中抵扣,更多关于财务相关的资讯,敬请关注会计学堂的更新,对这个内容还有疑问的,欢迎点击窗口咨询我们的在线老师答疑,我们将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