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管理办法对不同类出口企业的出口申报有什么要求
今年3月1日起实施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飞将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其中一、三、四类企业均有列举条件,不属于列举范围的企业均为二类。
管理类别为一类的出口企业,在出口退(免)税申报相关电子信息齐全并经预审通过后,即可进行正式申报,申报时不需要提供原始凭证,对应的原始凭证按规定留存企业备查;管理类别为二类、三类的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应按规定提供原始凭证、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管理类别为四类的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除提供上述原始凭证、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外,还须同时按规定报送收汇凭证。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号),明确:自2015年3月1日起,按照出口退(免)税企业的资产状况、纳税信用等级、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等将企业分四类实施差别化管理,按规定进行动态调整。其中,一类出口退(免)税企业在出口退(免)税申报相关电子信息齐全并经预审通过后,即可进行正式申报,且申报退税时,仅提供申报资料和电子数据,无需提供原始凭证,但原始凭证应按规定暂存企业备查。对管理类别为一类的出口企业正式申报的退(免)税,国税机关自受理之日起,应在2个工作内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
分类管理办法对不同类出口企业的出口申报有什么要求?将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其中一、三、四类企业均有列举条件,不属于列举范围的企业均为二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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