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为什么有限额?
例:同一年度纳税人、配偶和子女都发生的大病医疗费用,纳税人选择本人、配偶和子女的大病医疗费用都由自己扣除,则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最高限额是多少?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一条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上述法规规定可知,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按80000元限额内据实分别计算扣除。
因此,纳税人选择将本人、配偶和子女实际发生的大病医疗费用都由自己扣除,则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最高限额是80000×(本人+配偶+子女)。
个税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怎么扣?
要知道在当今社会人们最害怕去的地方就是医院,经常有人调侃说人啊,从医院里光溜溜的来到人间,经过多年努力赚了点钱有了点资本,一进医院就又让你光溜溜的出去。出现这样调侃的原因是因为现在的医药费实在是太过昂贵了,国家为了减轻人们的负担,在今年的个人所得税扣除中新增了一项大病医疗专项扣除。
暂行办法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即只要是在医保范围内的支出就可以扣除,但是扣除的金额只有在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累计超过15000~80000元的部分,超过80000元的部分就不能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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