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务人员如何开具红字发票

2019-05-24 13:30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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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是一个财务绕不开的问题,各种销售情况怎么开票,什么情况下视同销售,销售折让,现金折扣怎么开票等等,还有要开具红字发票,不知道大家有没有想过,企业财务人员如何开具红字发票呐?今天会计学堂小编为大家答疑解惑哦。

企业财务人员如何开具红字发票?

答:1、销货方如发生退货、销售折让收到购货方抵扣联、存根联的,应视不同情况按以下规定办理:

(1)购买方在未付货款并且未作帐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发票联和抵扣联主动退还销货方。销货方如果未将记帐联作帐务处理,应在收到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及相应的存根联、记帐联上注明"作废"字样,并依次粘贴在存根联后面,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下月领购专用发票时提交税务机关核查。未收到购买方退还的专用发票前,销货方不得扣减当期销项税额。属于销售折让的,销货方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开专用发票。

(2)如果销货方已将记帐联作帐务处理,销货方可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来开具相同内容的红字专用发票。将红字专用发票的记帐联撕下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存根联、抵扣联和发票联不得撕下,将蓝字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发票联粘贴在红字专用发票发票联的后面,并在上面注明蓝字、红字专用发票记帐联的存放地点,作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依据。

2 、销货方如发生退货、销售折让,但购货方已将作帐务处理,不能退回原来的发票联、抵扣联时,处理如下:销货方在取得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的《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后,方可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来开具相同内容的红字专用发票。将红字专用发票的记帐联撕下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发票联、抵扣联交购货方作为扣减当期进项税额的凭证。购货方收到红字发票后,应视红字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 扣减,造成不纳税或少纳税的,属于偷税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销货方如果在开具蓝字专用发票的次月及以后收到购货方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不论是否已将记账联作账务处理,一律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也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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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认证期限及抵扣期限?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在发票开具日期起180天之内认证,可以抵扣进项税,当期够抵扣不完的,可以留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规定: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注:如果企业清算、注销,要将没有抵扣完的留抵额做进项税额转出。

  三、不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

  第十九条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首先要取得符合规定的扣税凭证,其次所用用途不是属于第十条的不得抵扣范围。

  通过上文可以得知,我国的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了增值税发票认证期限和抵扣期限。从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知道增值税发票认证的期限是不超过180天的,否则逾期作废,不能进行抵扣,若想要进行增值税发票抵扣就要注意相关规定和期限。注意并不是所有增值税发票都能进行抵扣的。了解相关税法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企业财务人员如何开具红字发票吗,相信大家都理解了吧,如果还有疑问,可直接小窗向会计学堂答疑老师咨询哦,会计学堂有非常nice的老师,非常专业的会计资讯,欢迎大家的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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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以下是关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及信息表的常见问题。请参考,谢谢。      问题一、哪些情况可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由谁申请?   答: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可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一)发生以下情形(前提必须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且购货方未认证抵扣),由销货方申请红字:   1、发票开具有误且发票未认证,发票尚未交付给购买方的。(仅限发票开具的当月或次月申请)。   2、发票开具有误且发票未认证,购买方拒收的。   (二)发生以下情形,由购货方申请红字:   1、发生退货且发票已认证   2、发生折扣折让且发票已认证      问题二、红字专用发票是否需要认证?   答: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需要认证。      问题三、购买方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后,何时做进项税额转出?   答:购买方发票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应在填开《信息表》后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填开《信息表》当期的进项税额中转出。   认证结果为“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以及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购买方不列入进项税额,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问题四、企业填开了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未上传,发现红字信息表有误,如何处理?   答:未上传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可直接在开票系统中作废,无需至大厅处理。      问题五、已上传成功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内容填错,怎么办?   答:《信息表》填错,应凭纸质《信息表》(加盖公章)、情况说明(加盖公章)及企业电子办税员联系卡至办税服务厅办理《信息表》撤销,然后重新填开《信息表》。      问题六、发票超过180天认证期未认证,可以开具红字发票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第四条规定:“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拒收的,销售方应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发票超过180天未认证,不可以申请开具红字发票。      问题七: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后,需要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规定:“ 四、简化红字专用发票办理手续   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按照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不再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问题八: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纳税人,通过系统填开并上传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需要加盖税务机关印章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第四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因此,纳税人按照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申请的《信息表》无需加盖税务机关的印章。      问题九、操作中遇到软件使用问题如何解决?   答:请拨打相应维护公司的电话予以解决:   航天爱信诺:962366   百旺金赋:40061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