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属于预付款性质的发票
根据发票的开具规则,在销售方或服务提供方在预收款时开具的发票也是合法的。因此,我们首先需要对发票对应的经济事项分清楚,看是不是属于预付款的性质。如果属于预付款性质的发票,即便是跨年了,也是可以的。比如,企业与电视台签署了2017年一季度的广告合同,合同约定电视台从2017年的1月1日开始播放企业的广告。假如企业在2016年12月底前支付了广告费,电视台也在2016年12月31日开具了发票。如果财务人员是跨年后的2017年1月15日才收到发票,完全可以把该发票做在2017年1月份的账里,然后在2017年度进行税前扣除。
二、属于存货采购的发票
对于存货,即使收到发票也并不意味着马上可以税前扣除,因为存货必须要经过入库、领用、生产、销售等环节后才可以在税前扣除。如果发票是上年的,但是存货在次年才完成入库等程序,当然上年的发票也是可以做在次年的。比如,企业在2016年12月31日收到一批货,发票随货到的,该批货物于2017年1月3日验收合格后入库。此处,发票虽然是2016年的,但是可以正常做在2017年度,也没有什么纳税调整。
三、如果是2016年的费用,开具时间也是2016年,但是报账时间和付款时间却是2017年。该怎么处理?难道只能追补吗?
这种情况却是经常存在,比如销售人员12月份出差,知道元旦节后才来报销差旅费。针对这种情况,企业会计人员需要做两件事情,通知各部门要报账的尽可能在年底前报账,如果因各种原因不能报账的应向财务部提供预计报账中发票时间是2016年的金额。财务部一方面根据预估的金额确认相关费用,另一方面确认相关负债。
因此,跨年有发票没那么可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