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未取得“核销单”能否先办退税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7号)规定,国税发[2004]64号第二条第二款中关于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的期限由180天内调整为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210天内。代理出口企业须在货物报关之日起180天内向签发代理出口证明的税务机关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调整为210天内。 对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过程中可能遇到的一些特殊情况,税务人员向企业进行了说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延期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89号)*9条规定,对出口企业受2008年以来国际金融危机影响,逾期取得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税务机关可在对出口企业其他退税单证、信息审核无误后予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远期收汇出口货物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68号)*9条规定,出口企业报关出口货物属于远期收汇而未超过在外汇管理部门远期收汇备案的预计收汇日期的,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可提供其所在地外汇局出具的《远期收汇备案证明》,无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税务机关受理后,按现行出口退税规定审核、审批出口货物退(免)税。同时,该文件在第三条和第四条也规定,出口企业货物出口并在外汇局办理远期收汇备案手续后,应按照《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在预计收汇日期内收(结)汇,并在预计收汇日期起30天内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对于出口企业超过预计收汇日期30天仍未向税务机关提供核销单退税专用联的,税务机关不再办理相关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已办理退(免)税的由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追回已退(免)税款,并视同内销补税。 因此,该公司在暂未取得收汇核销单前,可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该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同时,根据确定提供收汇核销单的时限,按照上述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
出口退税如何计算
出口退税按照以下计算:
1、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税额的依据及计算方法。
(1)对出口货物单独设立库存帐和销售帐记载的,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对库存和销售均采用加权平均价核算的,可按适用不同退税率的货物分别确定:退税依据=出口货物数量*加权平均进价。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进项金额×退税率或征收率(从一般纳税人购进出口货物为退税率,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出口货物为征收率)
(2)对出口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收回后报关出口的,退税依据为购买加工货物的原材料、支付加工货物的工缴费等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
原辅材料应退税额=购进原辅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进项金额×原辅材料的退税率
加工费应退税额=加工费发票所列金额×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合计应退税额=原辅材料应退税额+加工费应退税额
2、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应退消费税的依据及计算方法。
凡属于从价定率计征的货物应依外贸企业从工厂购进时征收消费税的价格为依据;凡属于从量定额计征的货物应依据购进和报关出口的数量为依据。
应退消费税税款=出口货物的工厂销售额(出口数量)×税率(单位税额)
会计学堂本期的内容是:暂未取得“核销单”能否先办退税申报,在前几期中,我们还就“无法取得核销单可否先办理出口退税申报”与“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后退税手续有变化”做过解读。大家可以搜索阅读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