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代开普通发票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代开发票,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的申请,依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代为向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开具发票的行为。代开普通发票是税务机关和委托代征单位的一项日常性工作,在实际操作中,经常会碰到提供证明材料的问题。
(一)必须提供的证明资料:
1、《代开发票申请表》(表格由税务机关提供,申请人填写);
2、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单位经办人、个人(收款方)的合法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或接受劳务服务的项目)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个人小额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收入在200元(不含本数)以下的除外)。书面证明必须载明收款方经营行为(或劳务服务)发生的地点、货物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数量、金额以及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等内容,并加盖单位公章(付款方为个人的,以签章确认)。
(二)视不同情况提供的证明资料:
1、自产自销的免税农产品,须提供农产品产地村委会(或居委会)出具的“自产自销证明”。“自产自销证明”必须载明农产品种植(养殖)的品种、面积、数量、金额等内容。
2、申请代开普通发票金额较大的,每次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应提供进货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或当次经营活动相关的购销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第二条的规定,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有关证明材料包括:1.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2.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对个人小额销售货物和劳务只需提供身份证明。小额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税局、地税局确定。
也就是说,除小额销售外,销售方在代开发票时,必须提供付款方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而临时客户在购买物品或接受劳务时,一般不能当场提供单位的确认证明。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办法第十六条所称书面证明指有关业务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明确的书面证明范围比国税函〔2004〕1024号文件列举的要大,还包括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而目前对代开普通发票,依据的是国税函〔2004〕1024号文件的规定,如销售方提供的销货清单、发货单、提货单、收款凭证等,都属于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因此,建议国税函〔2004〕1024号文件所规定的在代开发票时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的范围中,增加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一项,这样也便于纳税人操作。
申请代开普通发票需要提供什么资料?需要代开发票申请表、经办人身份证和付款方的书面证明,而对于自产自销的免税农产品,申请代开普通发票金额较大的的发票需要提供其他额外的资料。更多精彩的财务知识尽在会计学堂,想提高自己专业技能的朋友可以继续前往官网咨询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