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免的教育费附加只针对小规模纳税人

2019-09-19 16:51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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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的教育费附加只针对小规模纳税人吗?减免教育费附加是国家对月收入不超过10万元的小微企业采取的优惠政策,那么具体的优惠是怎么样的呢,下面小编对减免的教育费附加是否只针对小规模纳税人作出了详细解答.大家一起来看吧.

减免的教育费附加只针对小规模纳税人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规定;

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扩小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符合教育费附加优惠备案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教育费附加优惠备案.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 万元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通过填报申报表及其附表履行优惠备案手续,无需报送其他资料.

免征教育费附加等政府性基金的适用对象两种不同观点及各自的依据

减免的教育费附加只针对小规模纳税人吗?

而至今为止,对于享受该项优惠政策的对象,也就是缴纳义务人的身份,却一直有争议.有一种观点认为:该项规定只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另一种观点认为:该项规定适用于所有增值税纳税人.(注:因营改增现已全面推开,本文不再涉及原营业税纳税人)

第一种观点,该项规定只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主要依据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时至2014年9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号)延续规定,财税〔2014〕71号文件所规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继续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

持该观点的人因此认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是承接上述财税〔2015〕96号文件和财税〔2014〕71号文件的规定,将享受免征政府性基金优惠的范围从原来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按季纳税的9万元)扩大至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继而认为,由于财税〔2015〕96号文件和财税〔2014〕71号文件均将享受优惠的对象限制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据此认为能享受财税〔2016〕12号免征政府性基金优惠的对象也只限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从而得出结论:只有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3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方可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而一般纳税人则无论月(季度)销售额是多少都不能享受该项免征政府性基金的优惠.

第二种观点,该项规定适用于所有增值税纳税人.主要依据是:

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享受免征政府性基金的优惠政策起源于2014年12月,当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继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1月发布的财税〔2016〕12号文件承接了财税〔2014〕122号文件的精神,只是将适用范围由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按季纳税的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至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根据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扩小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以上就是是否减免的教育费附加只针对小规模纳税人的详细解释,希望能帮到大家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了解更多有关知识,请关注会计学堂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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