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款项通过第三方直接代收代付有什么涉税风险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26号)规定,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1)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2)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3)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因为通过第三方付款也算付款,所以这种情况下,的确只是一种潜在的风险.
如果作为一个长期、固定的业务,如果代付款的确有商业上的合理目的,应该是有理由让税务机关认可这种代付款方式的.
金融服务中的代收代付款
答: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二规定: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因此,在提供直接金融服务过程中的代收费用、代付费用不计入收入.
例如:1、从事货币兑换服务:一进一出的货币资金不计入金融机构的收入,中间的服务费用才计入金融企业收入缴纳增值税;2、从事信托管理、基金管理:受托管理的基金资金、信托资产部不计入金融机构收入,金融机构收取的管理费才计入金融企业收入缴纳增值税.
结论:企业代收代付的款项无论是政府性基金还是代办的保险费还是代委托方收付的款项,关键点是:收取的资金最终属于委托方,委托方会向支付方开具发票,企业在中间只起到代收代付的作用,因此,此类款项均不作为销售额确认,不缴纳增值税,企业就此部分的金额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
企业代收的款项不符合以上规定,代收资金属于价外费用的性质,应该并入应税收入,缴纳增值税,属于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专用发票.需要注意的是,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第37条规定: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不属于价外费用,不需要计入收入缴纳增值税.
以上就是平台款项通过第三方直接代收代付有什么涉税风险的解答,第三方直接代收代付会有一定涉税风险,作为纳税人申报纳税一定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来.会计学堂持续更新,欢迎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