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项目开票预缴税款吗

2019-11-29 14:31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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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通知的发布,异地项目预缴税款的财税处理终于明朗起来,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预缴增值税明细科目,以下是会计学堂小编整理的关于外地项目开票预缴税款吗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外地项目开票预缴税款吗

应当是先预交税款,然后开具发票的.

根据《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第三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老项目.

异地工程预缴税款能在异地开票吗?

不可以

根据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本办法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外地项目开票预缴税款吗

异地项目预缴税款怎么处理?

答:异地预缴增值税及附加的财税处理:

一、增值税处理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二、城建税及附加税务处理

财税〔2016〕74号文件规定,自 2016年5月1日起:

1.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建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2.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建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三、增值税会计处理

财办会〔2016〕27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预缴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提供建筑服务、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等,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应预缴的增值税额.企业预缴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月末,企业应将预缴增值税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科目.

以上就是外地项目开票预缴税款吗的相关内容,希望各位小伙伴们都能够熟练掌握,能够独立完整地做账、记账,做一个合格的会计人员.如果你还有更多会计财务方面的疑问,请点击右下角小窗口会有我们专业的老师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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