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借款给母公司的使用规定
目前我过现行的发了体系中,没有关于母子公司之间借款禁止不收取利息的规定,因此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只要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并达成合意即可.
本着合同自治的原则,在借款合同中是否约定利息,由合同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如果借款合同没有约定利息,则出借人主张借期内利息不会获得法律支持.
相关法律:
《合同法》第四条: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母子公司划拨资产是否缴纳契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因此,母公司将房产划转给全资子公司,免征契税.
按最新文件财税(2012)4号文件第八条的规定: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的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单从字面上理解,凡是母、子公司之间的房屋划转,是应免契税的,但很多税务机关或纳税人又提出疑问,母公司将房地产投资于全资子公司是否属于4号文中的"划转"免契税呢?我们再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资产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08]514号规定:公司制企业在重组过程中,以名下土地、房屋权属对其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属同一投资主体内部资产划转,对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不征收契税,虽然该文截止目前也全部废止,但该文件对"母公司用房产对全资子公司增资,属同一投资主体内部资产划转"的文件精神,应该是继续适用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土地权属转移不征契税的批复》财税[2004]143号,曾对万科投资的土地作过如下批复:"你市万科新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是由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两家全资公司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和新万实业有限公司出资成立的.
子公司借款给母公司的使用规定!母子公司划拨资产是否缴纳契税?回答是完全可以,只要双方公司在签订借款合同时达成一致,不收利息,那么这种行为就是不受法律的约束的.看完本篇文章的叙述,您明白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