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义务人
答:根据消费税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1、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委托方是纳税人;
2、受委托方除是个人以外,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并向其机构所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受托方是个人的,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主管地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纳税人生产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
① 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
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② 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
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③ 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
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④ 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收讫销
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如何计算
答: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l-比例税率).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如果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提货时受托方没有代收代缴消费税时,委托方要补交税款.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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