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有哪些

2020-09-08 10:06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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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有哪些

汇票绝对必要记载的事项包括七个方面:

1、表明"汇票"的字样:

表明该票据为何种票据的文字记载.我国《票据法》规定,必须使用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票据用纸,否则票据无效.票据文句作为票据的标题,已经印制在票据的正面上方正中的位置上,出票人只要选择使用即可,无须自己记载.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是指出票人委托他人或者承诺自己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意思表示;支付文句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票据无效.

3、确定的金额:

票据金额是出票人记载于票据上要求付款人支付的具体数额.

a.金额必须具体确定,不得含糊,不得记载"人民币10万元左右".

b.票据金额必须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而且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c.票据金额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d.银行汇票除了出票金额外,在付款时还需填写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否则银行不予受理;实际结算金额不得更改,更改的,银行汇票无效.

e.利息的记载不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不影响票据金额的确定.

f.票据金额可以人民币记载,也可以外币记载.

4、付款人名称:

有两层含义,一是指票据上记载的付款人,也是理论上的付款人,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商业承兑汇票付款人是出票人,银行承兑汇票,付款人承兑之前是关系人,承兑之后是主债务人.

二是指实际履行票据责任的人,也是实际上的付款人,不管主债务人对付款请求权的履行,还是次债务人对追索权的履行,只要是实际付款的,即为票据付款人

5、收款人名称:

收款人是出票人在出票时记载的,接受出票人交付票据的人,是票据最初的权利人,是第一个持票人.

6、出票日期:

出票日期,是指记载于汇票上"出票日期"处的出票年月日.

7、出票人签章:

票据签章,是指行为人按照《票据法》的规定在票据上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扩展资料:

银行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有哪些

汇票出票的效力

1.出票人承担担保责任.

除了自付的汇票外,出票人一般都委托他人付款.但出票人对该汇票仍要承担责任,即如果付款人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或者无法承兑、付款时(如付款人破产、被责令停止营业等等),出票人仍要承担票据责任,支付票据金额.

此种责任是一种担保责任.持票人 应先向付款人提出付款请求,在请求得不到实现时,再向出票人提出追索.

2.付款人取得承兑或付款的资格.

汇票一旦出票完毕,持票人即可以在到期后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付款人就可以承兑或付款.他取得了这种资格.

但是注意付款人并不因出票人的出票而必须承担承兑付款的义务,付款人如果和出票人订有委托付款协议,而又不履行协议中的内容,不承兑付款,他并不才承担票据责任,而仅需因票据资金关系中规定的义务不履行对出票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收款人取得汇票上的一切权利.

汇票一旦出票完毕,汇票上记载的收款人成为票据权利人,获得票据上的一切权利.包括两次请求权,第一次是付款请求权,第二次是追索权.收款人因为出票而获得这两项请求权.

特征

一、从当事人方面来看,汇票在出票时,其基本当事人有三方: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出票人是签发汇票的人,付款人是受出票人委托支付票据金额的人,收款人是凭汇票向付款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人.

二、汇票是委付证券,是一种支付命令,故汇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的资金来源.

三、远期汇票须经承兑.承兑是汇票独有的法律行为.它是指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种票据行为.汇票一经承兑,付款人就取代出票人而成为票据的主债务人.

四、付款日多样化.汇票除有见票即付的情况外,还有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和见票后定期付款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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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行为—保证,必须记载的事项有哪些

    你好,保证人必须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表明“保证”的字样;保证人名称和住所;被保证人的名称;保证日期;保证人签章。

  • 支票必须记载事项有哪些

    支票必须记载以下事项: 1、出票人:即支票的发行者; 2、被出票人:即支票的受益人或收款人; 3、出票日期:即支票发出日期; 4、金额:支票的金额,可以是中文(如壹万贰仟圆整)或者英文(如Ten Thousand and Two Hundred Yuan); 5、签字:支票必须签字,即由出票人签名(一般是水印),写明出票人和支票发出日期; 6、记载方式:应当在支票上记载支票面额和收款人; 7、背书:支票上应当预留背书空白部分,以便支票持有人背书转让支票给另一人; 8、贴现日期:应当在支票上注明贴现日期,也可以不注明。

  • 老师,票据的必须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有哪些,谢谢

    你好,票据记载事项具体包括:   (1)必须记载事项   如不记载,票据行为即为无效(各类票据有具体的必须记载事项)   ①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等规定的,票据无效;   ②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等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③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等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2)相对记载事项   相对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规定应该记载而未记载,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而不使得票据失效的事项。如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等属于相对记载事项。   如果未记载,由法律另做相应规定予以明确,并不影响票据的效力(未约定,按法定)例如:背书日期、承兑日期、保证日期等。   (3)任意记载事项   任意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不强制当事人必须记载而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如出票人在汇票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其中“不得转让”事项即为任意事项。   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如: “不得转让”字样。   (4)不发生票据法上效力的事项   不具有票据效力,银行不负审查责任。   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由自己或指示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受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即某些可以代替现金流通的有价证券。广义的票据泛指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狭义的票据仅指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有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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