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店提供的非现场消费上什么税?
旅店饮食业纳税人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应缴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2号),将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作出明确.
公告明确,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发生前述应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该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261号)同时废止.
餐饮业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增值税税率为17%?
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属于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按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出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中的规定.该文件规定,认定办法第五条第(三)款所称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是指非增值税纳税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是指其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
此次营改增之后,已不存在非增值税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7号公告虽未明文废止,但其引用的依据已经失效.因此,餐饮业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适用17%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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