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期间水电费代付代收税金
营改增实施后,房地产企业代垫的施工水电费,可否作为代收代付处理?
有两种处理方法:房地产企业可以直接转售水、电给施工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也可以由水、电部门直接向施工企业开。
没物业资质,所以要交营业税的,但这是个普遍现象,要不就付款时直接入成本,施工单位建安发票减少水电费后开票,风险小点、操作烦点!
政策依据:
现在国家对代收代付电费方面没有相关的规定,只有部分地方政策,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参照《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出租房屋中提供水电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闽国税函〔2007〕232号)规定,企业在将一部分闲置房屋出租给其他企业进行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出租方向承租方提供水、电等,并按实际使用量与承租方结算价款的行为,应视为转售货物,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在开具专用发票的问题上,双方可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当出租方与承租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可由出租方按承租方水、电的实际使用量结算的价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承租方可据此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会计学堂整理的。
二、当出租方为小规模纳税人,承租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可由出租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承租方水、电的实际使用量结算的价款,由税务机关按规定的征收率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承租方可据此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施工期间水电费代付代收税金,没有资质,要做企业经营范围外的业务,这些都是有规定的,本文介绍了有关的规定文件,具体可以找详细资料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