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不动产可以做税前列支吗

2018-05-14 17:16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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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不动产可以做税前列支吗?据小编整理的资料可以发现,是不能够进行税前列支,或者说是做扣除的,具体的政策制度我们可以阅读以下内容: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不动产可以做税前列支吗

答:不要可以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不动产可以做税前列支吗

如何抵扣不动产的进项税额?

纳税人取得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需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进项税额的60%,第2年抵扣进项税额的40%。

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来源如下: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为便于征纳双方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对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分期抵扣问题进行了明确。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不动产可以做税前列支吗?好了,小编已经给你们大家解答介绍完毕了,不知道你们对上文内容还有其他的什么疑问吗?有疑问可以向我们提出来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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