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红票能否直接冲减所得税收入?

2018-06-25 16:40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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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红票能否直接冲减所得税收入?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第十九条规定,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根据上述规定,无法取得购买方的红字通知单,销售方无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不能自行冲减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未取得红票能否直接冲减所得税收入?

什么情况下才能开红字发票?

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以下原因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方能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

销货退回或部分退回

开票信息有误

发票联无法认证

应税服务中止(比如装修到一半不装了)

销售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

小快小贴士:

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最常见的就是"过月"了,当开票当月出现上述情况,是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直接将发票作废即可,不支持走开红字发票程序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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