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货款滞纳金价外费用怎么做账?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基金、集资款、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品牌使用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同时符合下列两个条件的代垫运费不属于价外费用: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并且由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因此,销售方单独开的"价外费用--利息收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案例:甲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9月1日销售产品100件,每件不含税销售价格为1000元,成本为800元,2010年11月10日收到货款,同时收取滞纳金10000元.
解析:在收到货款同时收取的滞纳金为价外费用,滞纳金应纳税额的计算为:不含税销售额=10000/(1+17%)=8547(元),应纳增值税=8547×17%=1453(元).
账务处理:
2010年9月1日
借:应收账款 11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00
贷:库存商品 80000
2010年11月10日
借:银行存款 127000
贷:应收账款 117000
营业外收入 854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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