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一)认真解读《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减征政策《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保险赔款,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应按规定在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应区别不同国家或者地区和不同所得项目按照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三)做好月度薪酬测算,尽可能缩小员工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差距,避免因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差距过大导致适用税率波动跨界,从而增加纳税人税负担.
(四)做好年终奖金测算,按月适当预发、年度终了结算,可以降低采用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的适用税率,从而减少纳税人应纳税额.
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工资、薪金所得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时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至45%.上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以及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附加减除费用的标准为1300元.对于个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应作为单独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具体办法是以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对无住所个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如果该个人当月在我国境内没有纳税义务,或者该个人由于出入境原因导致当月在我国工作时间不满一个月的仍按照国税发[1996]183号文件计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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