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认证进项税额与实际不一致怎么处理?
答:根据《规定》第二(一)2项,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其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经税务机关认证后,根据有关"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专栏及"待认证进项税额"明细科目的核算内容,先转入"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转出时,记入"进项税额转出",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进项税已认证,但当期不予抵扣时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1、进项税已认证,但当期不予抵扣时的会计分录:
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记入相关资产的成本:
借:固定资产/原材料
贷: 其他应收款-待抵扣进项税额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上述规定,2014年元月份认证的发票,必须在2014年2月21日前(遇三天及三天以上法定公休假日,按实际天数顺延)向税务局申报抵扣,也就是说,元月份认证的发票必须在认证的当月做进项税额抵扣的账务处理,而不能因为认证太多记入"待抵扣进项税额",等到2月份再进行抵扣的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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