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注销留抵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公司注销时留抵的进项税额应如何处理?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六、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及留抵税额处理问题: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一般纳税人若注销时还有留抵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该如何处理?是否可以申请退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因此,贵公司注销时留抵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予以退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虽然一般纳税人注销时留抵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予以退税,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是准予扣除的。
关于“企业注销留抵的增值税会计处理”相信大家都已经差不多了解了,如果你们还有其他的会计疑问的,可以在线向我们会计学堂的老师进行咨询,相信他们都很乐意为你解答会计财务方面的疑难杂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