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增值税处理
委托加工——增值税
企业委托加工货物,将发出货物的实际成本、加工过程中发生的加工费、运杂费等记入“委托加工物资”的借方,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及按税法规定计提的运费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加工完毕收回后再由“委托加工物资”科目转入“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
委托加工的认定:
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
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
不属于委托加工的情形
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
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
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
不论纳税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支付加工费、增值税账务处理
企业支付的加工费、应负担运杂费、增值税等,借记“委托加工物资”、“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这里加工费的支付分两种情况:
第一:加工企业是一般纳税人时,其对方支付的加工费中不含增值税,则:
应纳增值税额=加工费×增值税税率
第二:加工企业是小规摸纳税人时,其对方支付的加工费中含增值税,则:
应纳增值税额=加工费÷(1+征收率)×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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