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受托方增值税处理
受托方加工完成时,委托方向受托方支付加工费、消费税等:
借:委托加工物资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
—应交消费税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加工完成后,交付给委托方时,做如下分录:
确认加工劳务收入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
—应交消费税
委托加工受托方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受托方收到委托方发来的用于加工的材料物资,应在“代管商品物资”或“受托加工物资”备查簿中加以登记。备查簿的登记一般采用单式记账法,收到代管物资时借记“受托加工物资”,退回时贷记该账户即可,无须考虑对应账户问题。该备查簿只作为日后核查的备考。实际领用受托加工物资进行加工时,并不考虑所领用物资的金额,其中的账户记录不计入生产成本、也不列入资产负债表的“存货”项目中。受托方对于加工中实际耗用的由受托方提供的工、料、费(即耗用的辅料、生产工人的工资福利费、分配的制造费用等),应通过“生产成本”账户核算。受托加工物资制造完成,直接在结转发出成本时,自“生产成本”账户的贷方转入“主营业务成本”账户的借方。
受托方的会计核算一般是:
(1)收到受托加工的材料时,按合同价(或不记录实际金额)登记备查簿,借记“受托加工物资――某公司”(注明物资数量),领用时作相应的附注说明。
(2)对于加工过程中发生的生产成本:
借:生产成本
贷:原材料――辅助材料(应付职工薪酬或制造费用)
(3)完工入库时:
借:库存商品——受托加工完工商品
贷:生产成本
(4)加工完成按合同规定发给委托方时:
①确认销售收入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加工费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消费税(如果加工的产品属于消费税应税产品的,受托方应该履行代扣代缴消费税义务,这里的计税价格一般参照同类产品的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②同时,结转库存商品:
借:主营业务成本等
贷:库存商品——受托加工完工商品
③在备查簿中将受托加工物资注销,贷记“受托加工物资――某公司”(注明物资数量)。
(5)受托方上交消费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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