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或资产划转的账务处理
财税〔2014〕109号文规定: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109号文所规范的集团间资产、股权的划拨行为仅限于100%控股的集团居民企业间,也就是说,无论是划拨还是接受划拨的主体,都必须是居民企业内部100%控股的体系下。在这个基础上,109号文规范的资产、股权划拨包含了纵向划拨和横向划拨两种形式。从纵向划拨来看,既包括母公司——子公司的划拨,也包括子公司——母公司的划拨,还包括的母公司——孙公司以及孙公司——母公司之间的跨主体纵向划拨。而横向划拨则包括在集团100%控股下的各个子公司、孙公司之间的划拨行为。所以,总体来看,109号文规范的资产、股权划拨行为是多样化的。但是,不管划拨
行为如何复杂,我们只要明确了在纵向划拨中母公司——子公司以及子公司——母公司这两种基本形式的税务处理,其他划拨就是这两种基本形式税务处理的组合。
重组中进行股权、资产的划转应如何处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第三条规定:“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阅读完上文,关于股权或资产划转的账务处理相信大家都已经了解了,希望大家能掌握这个知识点并融汇贯通。如果你还有更多其他疑问,欢迎随时跟我们会计学堂老师多多交流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