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管理费的支出范围
管理费的开支范围:管理人员工资、按职工(不含临时工人)工资总额计提的三费(福利费,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差旅费(含小车费用)、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咨询费、税金(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辆使用税)、业务招待费、劳动保护费、上交当地有关部门的管理费用和其他费用。
管理费开支的具体标准是什么?
凡税收法规规定有扣除标准的项目,按规定的标准核定。对一些特殊项目,应按下列原则进行核定:
1、房屋租赁费。商业房屋租赁费应按合同数额核定;主管部门租用委托给物业公司管理的自有房产,按物业管理部门代管收取的租金减少物业公司上交主管部门管理费后的差额核定。
2、工资。企业主管部门的工资,凡经市人事局、市劳动局、市财政局核定工资办法的,按有关部门规定数额执行(三产、劳服企业主管部门仍按原规定执行);凡未经上述部门核定数额的,一律执行限额计税工资办法。
3、公用费用。企业主管部门包括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招待费、其他费用等。其审批标准可参照行政事业单位的办公经费核定,即1999年按人均11000确定。
设备购置费:事业单位需购置国家控购商品的,需出示控办开具的有关批件,其他主管部门也应出示相应的证明材料。
业务招待费按公务费2%确定。
4、其他一次性经费。其他一次性经费包括新产品试制失败损失费、展品及产品费、设备购置费。凡有上述经费支出的,主管部门一律报单项材料。
新产品试制失败损失费:行政主管部门没有此项费用支出。
展品及产品费:主管部门凡已收取专项展品及样品费的,不应在管理费中重复列支。
5、企业上交主管部门的管理费,不包括对厂长、经理的年终奖励工资。
6、企业主管部门的管理费不包括技术开发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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