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
1,以前有“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的会计科目。
2,2006年的新准则中,没有设置“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而设置了“发出商品”科目。
3,调账时,应对“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其中尚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发出商品部分转入“发出商品”科目,已经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发出商品部分转入“主营业务成本”科目。
1、发出商品时: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2、收到每期款项时,做销售处理,再结转销售成本: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
3、同时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发出商品
发出商品的纳税申报流程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5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乙企业被法院宣告破产,甲企业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收账款——乙企业”账面损失34,000.00元填入《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1)第2行第2列“账载金额”中,商品合同价款234,000.00元,填入第2行第5列“计税基础”中:“发出商品”损失160,000.00元填入第7行第2列“账载金额”中,该成本上年度已作为视同销售成本在税前扣除,第7行第5列“计税基础”应填0.00元,再自动生成其他相关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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