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报废进项转出账务处理

2018-08-27 15:20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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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报废进项转出账务处理先要分清楚是不是由人为造成的,具体原因具体分析,小编已经分别从不同原因分析并给出了相关的处理方法,感兴趣的朋友请仔细阅读下文,希望你们能从中获取想要的知识。

存货报废进项转出账务处理

一、报废不是人为造成

账务处理分两步走:

1.将报废存货出售按正常销售业务来处理。

2.将该批存货对应的存货跌价准备冲减成本。

二、报废由人为造成

1.发生损失时: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存货跌价准备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个人赔偿部分:

借:其他应收款——**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3.废品收入

借: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报批处理结果:

借:管理费用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存货报废进项转出账务处理

注意要点:

1.管理不善造成的存货损失应当计入管理费用。

2.因管理不善造成的存货损失时,其进项税额应当转出。

3.残料收入应当计征销项税。

存货报废进项税是否可以转出?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金,不得从销项税金中抵扣。

原《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一是自然灾害损失;二是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三是其它非正常损失。实际税收征管中,自然灾害损失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有些不近情理,“其它非正常损失”范围不够明确,难以准确把握,存在争议,为此。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限于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综上,上述三种情形的资产损失,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金可以不做转出处理。对于财务上已做转出处理的,可以作相反会计分录。

以上是小编整理的存货报废进项转出账务处理,希望大家熟练掌握,能够独立完整地做账、记账。如果还有其他会计方面的疑问,欢迎点击小窗口向我们会计学堂专业的老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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