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农产品发票存根保存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为减轻纳税人负担,2010年,省地税局规定:对于通用机打发票使用量特别大的纳税人(年用票量200万份以上),经各市地税局批准后,可以适当减少已开具发票的存根联保管期限,最短不得少于2年,同时纳税人必须确保其已开具发票的电子明细数据保存5年以上,以备核查。
【问】发票存根联须保存期限是多久?
【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才可销毁。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发票管理:
(1)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
①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②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
③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
④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
⑤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
⑥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2)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3)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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