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所得税的账务处理
(一)按月(季)预交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应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
每月终了,事业单位按规定计算出本月份的利润总额(企业化事业单位)或事业结余、经营结余(一般事业单位),在此基础上计算出本月应纳的所得税。事业单位计算出的利润总额或结余,在税法上称为税前合计利润。
由于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存在的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会计核算上可以采用“应付税款法”或“纳税影响会计法”。按照现行制度规定,一般事业单位应采用应付税款法,而企业化事业单位可以采用应付税款法,也可以采用纳税影响合计法。
(1)应付税款法
应付税款法是将本期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的差异造成的影响纳税的金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不递延到以后各期。在应付税款法下,当期计入损益的所得税费用等于当期应缴的所得税。
在应付税款法下,事业单位应按照税法规定对税前会计利润进行调整,得出应纳税所得额即纳税所得,再按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出当期应缴的所得税,作为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事业单位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缴的所得税,记:
借:所得税 或结余分配--应交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月末或季末按规定预缴本月(或本季)应纳所得税税额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2)纳税影响会计法
纳税影响会计法是将本期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的时间性差异造成的影响纳税的金额递延和分配到以后各期。 纳税影响会计法又可以具体分为“递延法”和“债务法”两种。
(二)汇算清缴的会计处理
年度终了,事业单位应根据“本年利润”或“事业结余”、“经营结余”科目有关资料,计算出本年实现的利润总额或结余总额。
事业单位应按规定对利润总额或结余总额进行调整,包括弥补上年度亏损,减除已缴纳所得税的投资利润等,调整后的余额,就构成本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乘上规定的税率,就得出应纳税额。如有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其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按规定从应纳税额中扣除。
事业单位在汇算清缴时,计算的实际全年应纳税额多于全年已预缴所得税税额,其少交的部分,应于下一年度缴纳时补缴。
计算出少缴的税款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或结余分配--应交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实际补缴少交的税款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多交的部分,可在下一年抵缴。
(三)上年利润调整所得税会计处理
事业单位年度决算报表经有关部门审核后,对发现的上年度会计事项,如果涉及损益的,应对上年利润或结余总额和利润或结余分配进行调整,计算出多缴或少缴所得税,办理补缴或退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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