滞留增票退回给销售方如何处理?
增值税发票不认证形成滞留票销售方没有责任。
由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 票不认证,在国家税务总局的增值税稽核系统中提示为”滞留发 票“:有存根联信息(一般纳税人开 票方通过抄报税的方式将存根联信息上传至国家税务总局)没有相关的抵扣联信息(因为没有认证)与存根联比对,存根联信息一直滞留在稽核系统中,无法核销(全国每天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成千上万份,通过抵扣联去找存根联比对,比对正常后,这个号码的发 票就在增值税稽核系统中进行核销,尽量减少系统数据库的无法核销的数据),在次年的6月底前,国家税务总局下发”滞留发 票“信息,由购买方税务机关查明不抵扣原因。
增值税销货方滞留票的处理?
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申请开具负数发票,具体的申请办法根据不同的情况按照下面的方法处理:
一、开具发票并交给购方,购方发现错误,可以出具拒收证明(写明拒收的理由,主要是发票开具的错误内容)交给销方,销方可以到自己的主管国税申请开具负数发票,开具负数发票后同时开具一份正确的发票。此操作必须是在90天的认证期内,超过90天的认证期不适用此规定,同时购货方没有经过认证;
二、如果发票开具后,购方已经认证,购方必须到主管国税申请开具负数发票,销方凭借购方主管国税出具的《开具负数发票通知书》开具负数发票。只要是经过认证的发票随时可以申请开具负数发票,不受90天的限制的。
以上规定综合了国税发(2006)156号和国税发(2007)18号两个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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