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建税不足一元的账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元以下应纳税额和滞纳金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5号文件)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缴税凭证上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1元以下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零。
在目前实施的所有税种中,只有财产租赁合同印花税应纳税额不足1元的按1元缴税这种特别规定,并无其他情形下税额不足1元的按规定税额缴税的特别规定。因此,除此情形之外,1元以下应纳税额均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5号文件规定免征。
因1元以下应纳税额不需要实际缴纳的税款,会计处理时除涉及增值税以外,涉及其他税费的处理一般都要按原计提路径冲回。
例:某小规模纳税人2017年第2季度由于某种原因一直处于停业状态,只取得一笔含税收入为33元。则销售额为32.04元〔33÷(1+3%)〕,应纳增值税额为0.96元〔33÷(1+3%)×3%〕。 会计处理如下:
(1)取得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33
贷:主营业务收入 32.0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0.96
(2)应计提城建税0.07元(0.96×7%),教育费附加0.03元(0.96×3%),地方教育附加0.02元(0.96×2%)。
借:税金及附加 0.12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 0.07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0.03
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附加 0.02
季末时应把增值税转入“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城建税及附加冲回。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0.96
贷:主营业务收入 0.96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0.07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0.03
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附加 0.02
贷:税金及附加 0.12
同理,一般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时,应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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