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控发票进项税转出滞纳金
失控发票进项转出补税后应不应该补缴滞纳金?
近日,一家接受了失控发票的企业财务人员李某来到主管国税机关,就失控发票处理问题郑重地提出一个意见。
他说,企业接受的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在认证通过后才失控的,且发票失控后公司从未收到税务机关或开票方的通知,因而无法得知所取得的有关发票已经失控,也不能及时对这些发票作进项转出处理。企业发现失控发票问题后,对这些发票作进项转出处理,修改相应属期的报表,征管系统自动计算应补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企业对于补缴税款没有异议,但觉得加收滞纳金不妥。
他分析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969号)规定,属于“认证时失控”和“认证后失控”的发票, 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经核实不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因此,对于失控发票应作进项转出处理并补缴税款,应该毫无疑问。但补税时税务机关是否应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加收滞纳金,缺乏依据。
对失控发票滞纳金处理立法予以明确
法律是实践的准绳,有关失控发票税务处理具体规定的缺失,会使税务人员在具体工作中无所适从,尺度不一。针对失控发票进项转出补税滞纳金规定的漏洞,建议通过以下两种方法弥补。
其一,完善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其中增加纳税人因不可抗力或第三方过错等原因而不缴或少缴税款的情形,同时明确此类情形下只需要补缴税款,不应加收滞纳金。这样,实践中,对于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纳税人原因引发的不缴或少缴税是否应加收滞纳金,便不会再有争议,有关失控发票滞纳金处理的法律依据也更为完善。由于税收征管法的效力位阶较高,在法律层面上对该问题进行明确,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有关纠纷。
其二,由国家税务总局出台文件,对其他发票失控情形下的滞纳金问题进行明确。由于税收征管法属于法律,修订程序较为繁琐,修法成本比较高,因而难以在短期内回应实践的有关需求。由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相应的文件,能迅速弥补有关失控发票税务处理的法律漏洞,为各地税务机关提供切实可行的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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