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诉讼时效的应付账款账务处理
1、无论企业会计制度还是新准则规定,都不能把应付账款直接转到本年利润科目,要通过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
转作营业外收入科目时:
借:应付账款-债权单位
贷:营业外收入
2、上笔会计分录以及要转入本年利润科目,都要经过领导批准,即该笔应付账款的确是无法付出的款项,业已成为呆帐:
借:营业外收入
贷:本年利润
3、会计制度和税法之所以要求这样做,即是体现当期损益,即要增加所得税的纳税所得额,即增加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会计人应对应收应付账款提早做清理准备工作
一、应收账款超过二年未收回的,可能无法收回,应尽早做处理。
应收账款逾期超过两年以上,可能无法收回,即使起诉,法院也不予以支持。
《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超过诉讼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所以企业在日常财务管理中,应随时对应收账款的账龄进行检查,对没有经济往来,且账龄超过一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应进行账务处理,对这类应收账款应通过书面催收。让对方签字盖章确认,一定要表明是催收。只要对方重新承诺还款日,即是“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诉讼时效即可重新起算。口头催收不能让诉讼时效中断。必须白纸黑字。
二、未收到货款时不能先开发票,小心对方赖账
在企业之间的经济往来活动中,销售方先开具发票,购货方收到发票后再支付货款,这是非常常见的做法。但是这种做法隐藏着被赖账的风险。
法律规定:《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如果款项未收到,应在开具发票时可由对方开具收到发票的收条,要特别注明“款项未收到”,或在发票背面写上“给付发票时款项尚未支付”并由对方签字。这样,如果对方赖账,起诉也有了保障,防止对方赖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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