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诉讼时效的应付账款账务处理

2018-09-19 15:55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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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付账款如果是债权方放弃了债权,可以转做营业外收入,具体的关于“超过诉讼时效的应付账款账务处理”的相关内容小编已经整理在下文了,希望大家能认真阅读一下彻底掌握好这方面的会计知识的处理方法。

超过诉讼时效的应付账款账务处理

1、无论企业会计制度还是新准则规定,都不能把应付账款直接转到本年利润科目,要通过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

转作营业外收入科目时:

借:应付账款-债权单位

贷:营业外收入

2、上笔会计分录以及要转入本年利润科目,都要经过领导批准,即该笔应付账款的确是无法付出的款项,业已成为呆帐:

借:营业外收入

贷:本年利润

3、会计制度和税法之所以要求这样做,即是体现当期损益,即要增加所得税的纳税所得额,即增加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会计人应对应收应付账款提早做清理准备工作

一、应收账款超过二年未收回的,可能无法收回,应尽早做处理。

应收账款逾期超过两年以上,可能无法收回,即使起诉,法院也不予以支持。

超过诉讼时效的应付账款账务处理

《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超过诉讼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所以企业在日常财务管理中,应随时对应收账款的账龄进行检查,对没有经济往来,且账龄超过一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应进行账务处理,对这类应收账款应通过书面催收。让对方签字盖章确认,一定要表明是催收。只要对方重新承诺还款日,即是“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诉讼时效即可重新起算。口头催收不能让诉讼时效中断。必须白纸黑字。

二、未收到货款时不能先开发票,小心对方赖账

在企业之间的经济往来活动中,销售方先开具发票,购货方收到发票后再支付货款,这是非常常见的做法。但是这种做法隐藏着被赖账的风险。

法律规定:《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如果款项未收到,应在开具发票时可由对方开具收到发票的收条,要特别注明“款项未收到”,或在发票背面写上“给付发票时款项尚未支付”并由对方签字。这样,如果对方赖账,起诉也有了保障,防止对方赖账。

上文小编介绍了超过诉讼时效的应付账款账务处理,关于这个内容,大家都了解的差不多了吧,更多相关资讯,敬请关注会计学堂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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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
  • 诉讼时效过期的应付款税务上如何处理,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您好,就是不需要付款的应付账款是吗

  • 担保超过诉讼时效,还要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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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是意味着败诉么

    我国采用的是胜诉权消灭主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因此对方出于不知情或者良心上不主动提出适用诉讼时效制度,愿意继续履行,你还是有可能胜诉的,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你。

  • 请教一下诉讼时效的问题,事件的发生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在超过后对方又签订承诺函对事情负责,那么是否可以重新计算时效呢

    诉讼时效超过债权人的债权并不消灭,如果债务人主动承担责任是可以的。不过这种行为不会引起诉讼时效中断了。

  • 中级经济法,诉讼时效2年,诉讼时效期间有3,4,5,20年?请问怎么理解诉讼时效和诉讼时效期间?两者的区别是什么.?

     普通时效期间为2年,特别时效期间有1年、3年、4年、5年,最长时效期间为20年。   1、2年   民事诉讼法第135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1年   民事诉讼法第136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3年   《海商法》第265条 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   《环境保护法》第42条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4、4年   《合同法解释(一)》第7条 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施行之日超过二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二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5、5年   《行诉解释》第42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6、20年   民事诉讼法第137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 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138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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