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预付卡税务处理
企业购入的预付卡一般为“商业预付卡”,是以预付和非金融主体发行为典型特征,按发卡人不同可划分为两类:一类是专营发卡机构发行,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的多用途预付卡;另一类是商业企业发行,只在本企业或同一品牌连锁商业企业购买商品、服务的单用途预付卡。
一、账务处理
1. 购入或对单用途卡或多用途卡充值时:
借:预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2. 购卡后使用时(根据实际业务类型):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
贷:预付账款
特别提示:
购入时,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时取得不了增值税发票,以发票复印件、小票等原始凭证入账。
二、税务处理
①国税发【2016】53号文第九条规定,单用途卡与多用途卡(以下简称“预付卡”)销售或充值时,取得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应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若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等512号)第三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特别提示:
作为员工福利,需考虑归并职工薪酬缴纳个税的问题;对外赠送时,需考虑代扣代缴个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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