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固定资产如何交税?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70号)及《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单位(包括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销售自己使用过旧机动车应征收增值税 。其中:
(1)一般纳税人销售应征消费税的二手摩托车、汽车,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一般纳税人销售除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以外的其他二手车辆,分三种情况征收增值税:2009年1月1日后购进的,按照17%税率征收增值税;2008年12月31日前购进的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销售该机动车可以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
2、以下情形不用缴纳增值税。处置固定资产缴税情况归纳如下: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免征增值税。
第一、属于企业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第二、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以使用过的货物;
第三、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以上有一个条件不具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按17%交增值税
3、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游艇、摩托车,售价超过原值的,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
4、销售不动产(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按照5%的税率征收增值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按11%交增值税。
小企业固定资产清理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小企业因出售、 报废、毁损、 对外投资等原因处置固定资产, 应当按照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 借记本科目, 按照其已计提的累计折旧, 借记“累计折旧” 科目, 按照其原价, 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同时,按照税法规定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二)清理过程中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及其他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费” 等科目。 取得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等处置收入, 借记“银行存款”、“原材料” 等科目, 贷记本科目。 应由保险公司或过失人赔偿的损失, 借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 贷记本科目。
(三)固定资产清理完成后, 如为借方余额, 借记“营业外支出——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损失” 科目, 贷记本科目。 如为贷方余额, 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 —— 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收益”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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