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工程欠款产生利息的账务处理
分工程完工还是没完工,如果没完工的计入工程施工-财务费用,完工的计入当期损益。
借:在建工程
贷:应付利息
借:应付利息
贷:银行存款
逾期支付的工程款产生的利息会计处理
预期按银行同期利率支付逾期利息-----此部分利息可在税前列支,对方要开具普通发票给你方。分录:借:财务费用--利息支出 贷:银行存款
房地产项目发生的专门借款发生的利息应计入工程成本。,在资本化期间都应计入该项目的“开发间接费用”,借:开发间接费用 贷:银行存款 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发生借款费用已不在资本化条件内,属于专门借款费用化计入“财务费用”,费用化期间发生的财务费用应计入当期损益,而不是计入工程成本。
对于欠付工程款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下称“解释”)第十七条规定了利息的计付标准:“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实际上,建设工程也是一种商品,建设工程的交付也是一种交易行为,一方交付商品,对方就应当付款。如果欠款,就将产生利息。利息的计付标准如果有约定的,应当从约定,这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约定的,按照上述规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因为利率法定也是中央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按照上述规定,利息实际上属于法定孳息,业主欠付承包商工程款时向债权人支付利息,这也是民法中关于债的一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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