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教育经费必须计提吗?
一、税法规定和解读:
国税函〔2009〕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中 “五、关于以前年度职工教育经费余额的处理
对于在2008年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新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先从余额中冲减。仍有余额的,留在以后年度继续使用。“
解读为2008年以后不需计提,实际发生额列支但不超过标准2.5%。
二、对于财务通则的规定
财政部令第41号《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四条 企业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以及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的财务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职工教育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专项用于企业职工后续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
财企[2007]48号财政部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 : 一、关于职工福利费财务制度改革的衔接问题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
财企[2008]34财政部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 《企业财务通则》施行以前提取的应付福利费有结余的,符合规定的企业缴费应当先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
财务通则对职工教育经费的规定没变化,计提还是可以的。
例:财务人员的财税培训费不含税支出2000元,银行款项支付,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进项税额120元,则正确的会计处理分录:
1、计提时:
借:管理费用 当月计提数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 当月计提数
2、发生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 2000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120
贷:银行存款 2120
3、认证通过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20
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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