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应缴纳税款为房地产转让项目增值额与适用税率的乘积。而房地产转让项目增值额为项目收入总额与项目扣除金额的差额,因此房地产转让销售收入金额的确定,直接影响着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即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价外费用以及其他经济利益。需要注意的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款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会计上一般是通过“其他应付款”核算。
土地增值税是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
土地增值税是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并按照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进行征收。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部分,税率为30%;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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