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缴的补充养老保险何时税前扣除?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因此,企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可以从税前扣除,为部分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不得从税前扣除。
按照权责发生制[1]的原则,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补缴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扣除在发生所属年度。
中国财税浪子王骏taxlangzi认为,对于补充的养老保险和补充的医疗保险税前扣除,北京局采用了追溯调整的方法,这样的操作对企业是一把“双刃剑”。比如,某一个企业在2013年补缴了2012年度的全体职工的年金,北京局不允许这部分补缴的年金在2013年度税前扣除,而要追溯回2012
年度,这样势必要去办理2012年度的所得税数据重申报和2012年度的企业所得税退税,操作难度很大,这对企业的不利的。另外,如果该企业在2013年发生“双支付”,不仅补付了2012年度的年金,而且也支付了2013本年度的年金,如果不实行追溯,可能就会出现支付两个年度的年金,但只能使用一个年度的工资乘以5%的限额的问题,可能会出现严重超标而不得充分扣除的情形,从这个角度来说,北京局的要求又是对企业有利的。
补交以前年度年金可否税前扣除?
问:我单位2009年交纳2007、2008两年的补充养老保险,按年金暂行条例的规定,以2007、2008两年职工工资的8.33%比例计提并缴纳,请问我单位汇算清缴时如何调整?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