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超过诉讼期怎么作资产损失扣除?
在企业经营当中,经常会遇到债权债务纠纷,而有时因为各种原因,可能债权会过了诉讼时效,法律不再保护。
按照最新的《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
也就是说,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三年内如果不起诉,则法律不再保护,再起诉法院将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例如甲公司发出催款通知,要求乙公司还款,从发出催款通知起,乙公司拒绝还款,而甲公司一直没有采取措施(再发催款通知或诉讼等),事情一拖三年多,那么这时候,超过了诉讼时效,甲公司这个债权损失该如何税前扣除呢?
依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十条的规定:企业债权投资损失应提供原始凭证、合同或协议、会计核算资料等相关证据材料确认。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后被驳回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的,或经仲裁机构裁决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经追偿后无法收回的债权,应提交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证明,或仲裁机构裁决免除债务人责任的文书。
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上述资料企业只需要留存备查,不需要专门报送税务机关,即可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也就是说,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即便明知诉讼到法院也会不受理或驳回,也要进行诉讼,取得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法院文书,才能税前扣除。
新股东购买旧股东认缴未实缴股份的税务风险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
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一)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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