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置换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2018-10-25 16:39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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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人员对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应该不陌生,这是财务工作中最常见的事情,那股权置换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会做吗?如果你也还不是很了解,那就跟小编一起来学习一下这个知识点,具体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

股权置换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问:我公司拟将所持有的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股权4800万元(按账面投资成本价计算)置换另一家公司所持有的某上市公司的股份500万股(该股票市价约8元),双方约定不需补价,同时约定上市公司的股票在协议签署后36个月后方可上市交易。请问我公司该项业务在交易当年是否产生所得税费用?如属免税行为如何办理免税审批手续及相关的免税依据?

答:你公司将所持有的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股权置换另一家公司所持有的上市公司的股份,其实质是一种非货币性交易的行为,对于非货币性交易的行为,应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出售资产和购买资产处理。所以,你应该先按所持有的4800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的公允价值和成本价之间差额确认转让所得,同时新取得的500万股份按你所持有的原来4800万股的公允价值确认成本。

你所说的免税审批可能是指的是我们通常企业改组改制中的免税改组的问题。你公司这种股权置换行为可能象是一种企业合并。但是国税发[2000]119号文*9条规定,企业合并包括合并企业(指一家或多家不需要经过法律清算程序而解散的企业)将其全部资产或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为其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其他财产,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因此,你这种行为如果符合合并的条件,有两个前提:*9,该有限责任公司必须解散,所有资产和负债转移到另一家公司;第二,另一家公司给你的股份必须是他自己的股份,而不是他所持有的另一家上市公司的股份。但是你公司目前不符合这两个条件,因此不是企业合并行为,无免税条件,也即不存在免税审批问题。

你公司应按非货币性交易确认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比如原4800万股权投资成本为4800万,现在公允价值为5000万,应确认200万转让收益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新取得的500万股计税成本为5000万。

股权置换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股权转让的会计分录

1.转移股权:附资料股权转让协议、工商变更登记

借:实收资本——原股东

贷:实收资本——新股东

2.收到新股东投资款: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原股东

3.付给原股东转移股权款:

借:其他应付款-原股东

贷:银行存款

4.有溢价-代扣代缴-个税:“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股权转让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借:其他应收款-新股东-个税

贷:现金/银行存款

收回:

借:现金/银行

贷:其他应收款-新股东-个税

5.缴纳转移股权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应按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贴花。

借:其他应收款-新股东-印花税

贷:现金/银行存款

收回:

借:现金/银行

贷:其他应收款-新股东-印花税

阅读完上文,相信关于股权置换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你已经有了大致了解,如果你对此还有更深刻的理解,欢迎向我们会计学堂老师提出来,大家一起交流探讨,让我们能更加巩固自己的会计财务方面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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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一、选择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中递延纳税政策的,应当为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技术成果所有权投资。   二、企业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的,应在投资完成后首次预缴申报时,将相关内容填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   三、企业接受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技术成果评估值明显不合理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

  • 罗老师,我看到您的“同一控制下企业股权转让的涉税如何处理?”问题分析,如果不算正当理由,怎么解决股权转让所得与股息所得重复纳税的问题呢?

    企业之间同一控制下的转让 (1)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重组,可选择特殊税务处理。 (2)需满足的条件包括: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等。 【居民企业定义——《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包括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个人股权转让给个人控制的公司 (1)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公司,同一控制下的转让不是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正当理由,如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2)个人可以考虑以股权作价出资的方式来将原本个人直接持股的股权转移至个人控制的公司名下,这种操作方式不能降低税负,但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以在 5 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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